市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_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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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管理,推进“法治##”、“平安##”、“和谐##”建设,根据《法治##建设纲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市委、市政府转发的“五五”普法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能第一条 党委统一领导。设立市、各辖市(区)和##新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市、各辖市(区)委和##新区工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为党委抓普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全面推进普法规划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也应设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并指定分管领导、联络员以及相关职能处室具体抓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第二条 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新区)分管领导为本级政府具体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人。第三条 人大政协监督。各级人大和政协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定期听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拟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在提请任命前,应组织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考试。担任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副组长的人大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