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_基层党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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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  建设标准(试行)    一、总则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省市县委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结合县直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范围是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某县直机关工委的县直及中央、省市驻霍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  二、党的组织设置  1、基本设置形式:正式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达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党员不足前述人数条件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基层委员会。  2、所属基层党组织设置:一般以本单位内设机构、所属二级单位设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以按工作性质相近、便于开展党的活动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流动性较大的单位,可以项目组、课题组或相应地域为单位建立临时党组织。  3、设置调整:每年3月底前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1次摸底,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  4、纪检机构:党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设立机关党委的县直单位原则上都应设立机关纪委。其中,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或直属单位较多的,必须设立机关纪委;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一般应当设立机关纪委;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根据工作需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