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室_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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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铁程纪〈2001〉5号文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适用纪律上人人平等。第三条案件审理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第四条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政纪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都必须经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小组审理。第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第六条案件审理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友,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审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决定,其他审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审理负责人决定。第七条受理范围1.本级行政、监察部门立案检查并决定处理的案件;2.下级呈报本级行政、监察部门决定处理的案件;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4.不服本级和下级监察部门办理的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5.本级行政、监察部门负责人及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第八条受理案件应具备的材料1.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和下级呈报的案件应具备:(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2)立案呈批报告及立案依据(立案决定书、初核报告、举报材料);(3)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4)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5)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6)与本案有关的其他重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