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上半年工作总结】什么是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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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国税收之消费税总结

第五章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性质与类型

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特种消费税】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大部分只征一次】

(三)税负具有转嫁性【间接税】

二、消费税的特殊作用

1.有利于矫正外部性,优化资源配置。

2.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3.有利于鼓励储蓄,激励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4.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消费税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51号令 补充:与增值税的关系

(1)交叉征税(双层征收)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大于消费税的范围。

【判断】

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并不缴纳消费税。错。

缴纳消费税的货物,都在增值税应税范畴内。对。

(2)征税环节

增值税——多环节

消费税——单一环节(大多数)

(3)与价格的关系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价格=成本+利润+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第二节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

(一)应税消费品的种类

14类应税消费品——税目详见课本

(二)应税消费品的经济性质(即上述对象在什么情况下征消费税)

(征税环节)——从生产经营过程看

一般:(只要是征税对象三个选一个,都可以征税)

(1)生产应税消费品【出厂时交】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提货时交】

(4)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代征】

特殊:

(3’)批发时应税消费品(仅卷烟)【仅批发时交】

(3’’)零售时应税消费品(仅金银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仅零售时交】 最特殊:

卷烟(1)/(2)/(4)+(3’)。卷烟征收两次消费税。

除此之外都是一次课征制。

具体分析

1.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生产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在最终出厂销售时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2)视同生产应税消费品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

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A 委托加工的特点

所有权在委托方

思想汇报专题如何理解:除了受托方是个人外,都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第6行) 第一层: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消费税纳税人是委托方;受多方只是代收代缴。

第二层: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要看作受托方销售自制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受托方。

第三层:(第7行)委托个人【受托方是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自行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受托方代扣代缴。

B 委托加工物品的用途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1)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why?

(原因一:直接销售不是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任一环节,所以不交税;原因二:委托加工收回时已交税)

(2)但如果连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

Is it fair?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按当期生产领用量,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准予扣除。

范文写作(3)用于其他方面的,同(1),

委托方应将被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3.批发、零售应税消费品

A 批发

卷烟批发商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环节内不征收)

B 零售

仅①金银首饰、②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

补全:关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及铂金。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零售环节征收的珠宝玉石:仅限于钻石和钻石饰品

(三)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即: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不纳税,在最终出厂销售时再纳税。

如:化妆品厂用自产的香水精再生产香水

在香水出厂时交一道消费税。

2.即:外购、委托加工、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已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最终出厂销售时交消费税,同时可以抵扣已缴纳消费税。

范文TOP100如:高尔夫球具厂用外购的杆头、杆身生产高尔夫球杆

在高尔夫球杆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扣除已纳消费税的杆头、杆身税费。

问:将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需要交消费税吗?

不需要,因为一般而言,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是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

.十二类已纳消费税可抵扣的条件

特点:

【1】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

因为很难用他们作为原料再生产。

【2】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石脑油例外)石脑油可用于生产橡胶、汽油等跨税目产品。

注意:

1)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首饰,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缴纳的消费税;

为什么?

外购:购进的珠宝玉石已税,但加工成金银首饰出厂未征税,所以(类似于无销项即不可抵扣进项)到零售环节就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了。

委托加工:委托加工收回时已交税,同上。

2)在批发环节纳税的香烟,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为什么?因为卷烟需要征收两道消费税!

二、纳税人

1.一般:

“在我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单位”:指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2.特殊:

(1)批发卷烟的单位和个人。卷烟批发商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2)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3)委托加工: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自己交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与增值税一样

第三节税基与税率

一、税基

(计税办法)

从价定率: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定额税率

复合征收:比较少

(一) 从价定率

税基的确定

1)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内-外)

税基是销售额。

①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

问:包括消费税吗?————包括消费税。因为是价内税。

价外费用的规定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相同。

如含增值税,则进行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篇二:消费税的知识点总结

【税目】

1.烟: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不包括烟叶)

2.酒及酒精: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含药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缴纳营业税的行业生产啤酒缴纳消费税)

3.化妆品。本科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不含中低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以及护肤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进口的是否免,卖的时候缴。

5.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注意:应税消费品的连续生产,可以抵扣。

7.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缴纳消费税的轮胎:

(1)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新轮胎当时交过了,翻新就不必再缴。

(2)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注意:有轮胎生产小汽车,不能免税。

8.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如果是底盘改装的救护车或者冷冻食品车就不要交消费税) 不包括:(1)电动汽车(环保)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休息娱乐的) 能耗,长度,座位数,休闲娱乐用。

9.摩托车:包括2轮和3轮。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全部要交。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白酒不管是否逾期都交,其他的都要看是否逾期,啤酒黄酒跟逾期没有关系,因为是从量征收,仅用来判断单位税额的界限。另外租金一定是价外收入。

【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注意和送去的原料的比例进行配比,而不是全部)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考点:

换抵投:按照同类产品的额最高价格交消费税,但按照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交增值税。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一般规律)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考点:成套卖白酒和红酒,一套里面2瓶白的,2瓶红的,那么从高,按照20%的从价税率和白酒的0.5元/斤的从量税,注意按照4瓶白酒计算。

【征税环节】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通常一次性缴纳,两个特殊)

【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5%;

其他珍珠玛瑙宝石翡翠等非金银首饰还是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消费税10%;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5%)

理解:也就是说,在生产环节分不清楚,都按高的10%;如果在零售环节分不清楚,都按零售环节的5%,也就是说,其实多征了一道税,因为这些非金银首饰在生产环节已经交过了,在零售环节其实不必再缴。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相当于委托加工业务)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也就是说,其他产品在多交了一道消费税)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

消费税(差价,不像别的以旧换新业务,按照新的售价确

销售金银首饰

定计税依据。)

以旧换新: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一样的计税基础,都是以差价作为计税基础,但是注意零售环节“/1.17”的问题。

【批发环节】

卷烟: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两道税,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5%,没有从量税。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要素 纳税人

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税额计算

纳税地点

理解:两道税:

1。生产后批发给批发企业时,按照从价从量符合征收(36%,56%,0.6元/条)。2.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或者个人,按照从价5%征收消费税。

也就是说,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的意

思;否则就不是两道税了,成了增值税了,道道征收。补充:增消两税关系:

【卷烟回购问题】

由于小的卷烟生产厂没有销路,就合并成联营企业,然后将自己生产的卷烟销售给大的卷烟厂,并按照已经公示的调拨价缴纳消费税;所以需要回购企业提供以下信息:

1.回购企业向联营企业提供所需加工卷烟的牌号

2.回购企业向联营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大卷烟厂(所谓回购企业)将自己生产的和收购的卷烟再对外销售时,收购的部分已经缴纳了消费税,而自己生产的部分还么有缴纳,所以一定要分开管理核算,否则收购的卷烟就要按照资产卷烟再征收一遍消费税。

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回购卷烟,则征收消费税: ①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②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篇三:消费税学习心得

消费税学习心得

一、我国的消费税共有14个税目:(四大类)

A: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对身体有害的);B: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奢侈品,不用也死不了的);C: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耗竭性消费品);D: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能耗的消费品)。

二、税率。我国消费税有以下3种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等都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

2、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啤酒、黄酒、成品油(汽油、柴油)

3、从价从量复合计税的方法:卷烟和白酒

注意:

A、从2009年5月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税率5%

B、一般情况下,消费税只征一道

  以上是《消费税上半年工作总结》的范文参考详细内容,涉及到消费税、消费品、征收、销售、环节、首饰、卷烟、生产等方面,希望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