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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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确保我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顺利、健康开展。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批转区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及时准确,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基本要求是:   (一)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三)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基层、企业、群众办事;   (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五)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区、乡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行政授权的区直单位、基层站所,都必须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范围是:   (一)区政府本级(区长、副区长);   (二)行政授权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具有行政权力或行政授权具有执法资格的基层站所。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依照本办法推进本机关行政权力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