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党员可以干部【乡镇2010年实行党员谈话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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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2010年实行党员谈话制度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建立健全永葆党的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实现党员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谈话对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应予以谈话:1、无故不参加党支部活动,连续三次以上的党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2、不带头履行公民义务,不能发挥党员带头作用,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3、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参与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4、违规违纪的党员;5、通过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其改正的;通过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6、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7、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8、宗族、派性严重,闹不团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村内工作开展的;9、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10、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二、谈话组织1、负责组织谈话的党组织包括党支部、党总支、党委,并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党员,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党支部书记,由所在党总支负责;党总支书记由镇党委负责。有特殊情况需要党支部、党总支、党委逐级谈话或需要越级谈话的,由镇党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前,根据分级负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