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纪检监察立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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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铁程纪(2001)5号文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查办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查办案件要在各级党委、行政组织领导下进行,实行组织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方针,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第四条查办案件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违法问题,予以受理: 一、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受理的范围: 1.非工程总公司管理的股份公司的领导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及相当职务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部门正副职领导的违纪违法问题; 2.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 3.工程总公司纪委、监察处,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4.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管理的中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违法问题,必要时也可受理。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范围: 1. 同级党委委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2.本单位党员和中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