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岗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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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岗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草案)(2007年1月18日红岗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议事质量,保障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做出决议、决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月至少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以外,应按时出席会议。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第六条 在举行常委会会议7天前,将会期及建议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列席人员。 第七条 在举行常委会会议时,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要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的市、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