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党风廉洁建设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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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职责的予以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全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好“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指示。 第四条 各地各单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容:&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