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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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小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住宅小居民用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实现住宅小区居民用电“四到户”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用电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定义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县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新民居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电力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小区分户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对于商品住房,新民居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配套电力设施由小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对于保障性住房小区外的供电配套设施由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小区内的配套电力设施由小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县建设局是住宅小区建设的主管单位,要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和执行指导工作,将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纳入整体规划审定,并将供电公司出具的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验收报告,作为小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供电公司设立专门机构,对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依据行业规定制定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技术标准、负责制定高压供电方案、负责小区低压配套电力设施的设计方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