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 [县村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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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村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7〕146号)和《中共永善县委 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发[2007]43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对象、标准、方法、程序(一)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新农村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有确定收费对象和标准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二)对象。1.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2.筹劳对象为本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