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辩证关系]辨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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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济发展服务,并不等于不要执法或淡化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执法部门,只有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保证经营者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交易和竞争,也才能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执法就是最大的服务,也是更高层次的服务。因此,执法与服务并不冲突,也不矛盾。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执法必须与宣传法律法规相结合,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总结多年来的执法实践,我认为,在大量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中,固然有知法犯法、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不顾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以身试法者;但同时也有很大一部分违法属于不了解法律法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法盲”。例如不按规定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不按法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等等,往往就属于后一种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加强服务,努力将执法与宣传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始终把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放在首位。换句话讲,每位工商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过程中,必须把宣传法律法规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执行,从而把服务的目标和理念融入到自身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我认为,在具体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可以尝试遵循这样一种工作思路:未宣传法律法规之前不检查,未宣传法律法规之前不办案,未宣传法律法规之前不处罚。这样,就能使违法当事人清楚为什么违法、违反了哪一条法规,从而真正受到触动和教育,心悦诚服地接受教训并彻底改正违法行为。要注意利用电视、广播、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