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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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摘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角度和倾向不同,我国学者对此多有分歧。倘若通过比较、学理、实证三个层面的分析,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只有坚持二元的归责原则,才能实现违约责任的价值。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 违约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违约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此种根据实际上体现的是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角度和倾向不同,我国学者对此多有分歧。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究竟是什么?现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 一、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 在违约责任领域,迄今为止流行的观点仍然认为,两大法系均采取了单一的归则原则,即大陆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但从两大法系的立法和判例所反映出的内容和发展趋势上看并不能得出如此结论。 一般认为,在大陆法系,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法国民法典》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出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在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德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这就明确地在立法上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然而,大陆法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原则的同时,并没有绝对排斥严格责任原则。相反,在金钱债务到期未能履行,债务人无能力移转种类物,承运人对旅客造成人身伤害等情况……